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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2]77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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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承担自治区级粮油、冻猪肉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发布(见附件)。承担盟市、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并报盟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二、本通知中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承揽其他市场储备业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取得的财政储备经费(补贴)占全部储备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附件:自治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略)
  二 ○ 一 二 六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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