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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手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电力函[2012]409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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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执行中心、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各能效电厂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现将《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手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2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电力能源处王婧,电话:020-83133268;省财政厅联系人: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李栩,电话020-83336005;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外资处吴斐,电话;020-83138634)
  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手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试点)项目第二批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9]297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为规范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下称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所有已开展和后续开展的子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大力扶持和推动本项目的开展,更有效地鼓励和支持子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充分调动子项目单位的积极性,将本项目因国内外利差产生的结余资金及其他收益全部用于本项目的持续推广,特制定本手册。
  第一条 结余资金包括向子项目单位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承诺费以及其它收益扣除缴交亚行的利息、承诺费等成本后的余额。
  第二条 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奖励实施效果优秀的子项目单位、设立项目储备金、补充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条 奖励实施效果优秀的子项目单位
  (一)奖励条件。
  1. 纳入本项目的各子项目单位;
  2. 按期归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承诺费等所有费用;
  3. 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
  4. 没有发生《贷款合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5. 积极配合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以上5项是奖励的必要条件。
  (二)奖励计提公式。
  1. A= B1+ B2+…+ Bn
  A:某子项目单位可获得的奖励总额,若A≤0,则没有奖励。
  Bn:某子项目单位第n年计算的奖励,n为自然数
  2. B=(C-D)×E
  B:某子项目单位当年计算的奖励
  C:本项目当年结余
  D:当年计提的项目储备金和补充项目管理经费
  E:结余贡献率,即某子项目单位当年支付的贷款利息与承诺费等费用总额占全部子项目单位当年支付的贷款利息与承诺费等费用总额的比率
  (三)奖励程序。
  1. 已完工子项目应在完工后3个月内与项目执行中心完成节能量确认及项目完工报告,并根据项目完工报告的有关测评数据,正式向项目执行中心提出奖励申请。
  2. 项目执行中心会同信托金融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出具奖励意见,提交项目协调小组审议同意后,由项目执行中心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批。
  3. 项目执行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通知子项目单位到信托金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设立项目储备金
  (一)为预防项目运作中的利率、汇率和坏账风险,抵消资金沉淀成本,设立项目储备金。项目储备金每年提取,作为项目风险准备金的补充。
  (二)若当年结余为正值,项目储备金按当年结余的20%提取;若当年结余为负值,则不提取。
  (三)若子项目单位不符合奖励条件,其每年已计提而未发放的奖励资金自动转入项目储备金。
  (四)在本项目全部结束时,如项目储备金有结余,原则上转入省级还贷准备专户,如有需要可用于节能减排推广等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补充项目管理经费
  (一)为更好地推动项目实施,每年安排部分结余资金,补充项目执行中心及信托金融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经费。
  (二)若当年结余为正值,则按当年结余的10%进行计提;若当年结余为负值,则不计提。
  (三)在本项目全部结束时,如项目管理补充经费有结余,原则上转入省级还贷准备专户,如有需要可用于节能减排推广等项目相关工作。
  (四)补充项目管理经费的申请
  1. 经项目协调小组审核同意,项目执行中心及信托金融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2. 项目执行中心及信托金融服务机构凭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补充项目管理经费应用于项目管理支出。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对上年度的结余资金作出安排。
  第七条 本手册正式实施之前所有年度的结余可追溯计算奖励、计提项目储备金及补充项目管理经费。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结余资金的机构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当国内外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本手册难以正常运行时,本手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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