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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3
实施时间: 2012-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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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3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科技推广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合同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申请拨付资金,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筹集到位后,可一次或按项目实施、报账进度拨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资金按项目报账进度逐笔拨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本实施办法所指纳入报账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以及纳入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开发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对农发办报账申请材料初审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开发县农发办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区村级集体和农民及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审核检查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对报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按规定组织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结)算审价;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对土地治理项目按子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及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等财政资金的核算。
  第八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和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调整、变更除外);
  (二)经农发办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发现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调整、变更除外);
  (三)经农发办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发现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三章 报账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应向农发办提出报账申请。农发办收到报账申请后,审核发现报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报账申请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日。根据农发办机构设置以及履行职能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具有资金和项目管理双重职能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至报账申请单位。
  (二)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能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科(处)室审核。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科(处)室应在收到报账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报账申请材料退回农发办,农发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报账申请单位。
  (三)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报账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报账申请材料退回农发办,同时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从财政资金专户拨入工程资金专户。农发办在收到财政资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报账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不同阶段,执行相应的报账规定(详见附件5)。
  工程开工时,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开发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不超过该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30%)。
  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出报账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项目区乡镇签署意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农发办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农发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然后按规定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价。审价结论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验,质量合格的,退还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分别由工程监理单位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区乡镇签署意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报账。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勘测设计费、审价费分别由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提出申请,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报账。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和工程管护资金由开发县农发办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规定比例提取,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内与工程资金分账核算。
  开发县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管理费。对参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单位,可酌情安排项目管理费。
  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报账。
  第十八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转账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可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报账申请,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报账。报账进度不得超过完成投资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开发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可事先与项目建设单位商定,待项目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报账,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以及支出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申请工程进度款或设备购置款时,应当提供经监理单位核实的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或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等;申请工程结算时,应当提供经监理单位核实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单及竣工图等。
  监理费报账应当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等;勘测设计费报账应当提供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中介机构审价费报账应当提供委托审价合同、审价报告等;工程质量保证金报账应当提供工程质量复验报告等;工程管护资金报账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管护情况报告或说明、工程维修结算或所购设备清单等。
  科技推广费报账除提供科技推广方案、科技推广合同、项目工作总结、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款收据)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支出内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生产资料费需提供含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放标准、数量、领用人签字、发放人签字等内容,并经有关村委会盖章的物资发放清册;耕地租用费需提供租用合同和含户主姓名、耕地面积、租用期限、租用单价、租金总额、户主签名等内容的清单;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学员签到册、培训资料、培训现场照片等;检测化验费需提供与检测化验单位签订的合同、检测化验报告等;小型仪器设备费需提供设备购置或租赁的合同等;技术咨询(服务)费需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及支出明细表等。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项目支出明细表、有关合同、入库单、验收报告、培训通知及签到单、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款收据)等报账凭证原件。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农发办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印章,同时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工程、设备等支出的相关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注明补助金额、审核人及审核日期,由农发办将报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凭报账申请单入账,农发办凭报账申请单和报账凭证复印件入账。
  省农发办印发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之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省农发办下达年度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之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外,不得报账。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还款凭证等。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农发办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注明贴息金额、审核人及审核日期,由农发办将报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凭报账申请单入账,农发办凭报账申请单和报账凭证复印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参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单位申请项目管理费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发票原件、相关费用明细表、会议及培训通知以及日常管理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说明等。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农发办应在所提供的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报账”印章,退回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发县财政部门、农发办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职责划分,共同做好报账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检查。
  具有资金和项目管理双重职能的农发办,资金管理岗位和项目管理岗位应当分离。
  第二十六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本级项目除外)资金报账,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省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报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财政厅报账。
  第二十八条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场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比照本实施办法在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报账。
  第二十九条 各开发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财政厅2007年8月9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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