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2]25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4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纳税人,应依照其实际取得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不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运营业务纳税人,依照每车每月7000元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8]16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3/3/6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厦价商[2012]15 2012/6/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京政办发[2016] 2016/12/1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 内地税字[2002] 2002/5/2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 川办发[2016]77 2016/10/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青政办[2016]19 2016/10/2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沈阳市地方税务 2015/1/1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暂停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 大价发[2012]57 00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征税问 鲁地税所字[199 1994/11/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 京财会[1997]19 199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