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2]26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 赣地税函[2008] 2008/11/1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 2003/2/12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辽财税[2011]94 2011/1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黔国税函[2011] 201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5]1号 2014/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 鲁地税函[2006] 2006/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沪财税[2011]11 2011/1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业适用起征点政策的通 藏国税发[2006] 2006/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1/1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 长地税发[2012] 201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