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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2]6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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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好2013年至2015年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努力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业、敢于创业、争创大业的全民创业良好氛围,到2015年底,全省实现新增创业人数10万人;扶持创业带头人3万人,带动就业18万人;创业培训6.6万人;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30个,创建示范型创业孵化基地20个;创建创业型县区40个;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达到21亿元。
  二、创业援助主要措施
  (一)税费减免政策援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创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初创企业税费减免援助力度,降低创业成本,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予以减免,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二)创业资金援助。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失地失海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可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省级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资金”、“巾帼再就业资金”、“辽宁省青年创业基金”、“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创业资金和基金规模,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对各类人群创业资金扶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创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后,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确定。
  (三)创业场地援助。加强市、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高校孵化基地及各类孵化基地建设,形成和壮大我省创业孵化基地体系,有效解决初创企业场地问题。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组织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重点推动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省、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促进基层创业孵化基地快速发展,为创业人员就近就地创业提供场地便利。
  (四)创业能力提升援助。广泛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活动,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应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加强创业培训软硬件建设,每市都要打造一二家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创业实训平台,满足受培训者的培训需要。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强化对初创企业的个性化指导服务,加强专家服务队伍建设,优化专家队伍结构,针对具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咨询服务。
  (五)创业项目援助。拓宽项目征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丰富创业项目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开发和筛选创业项目,重点是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不断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编制项目手册,举办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加强项目库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及时更新项目资源,实现各地区项目资源联网互通、资源共享。提供创业项目的推荐机构所提供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三年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2年12月)。印发《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计划推进工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上报工作情况;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将工作情况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业工作,并抓好三年计划实施工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年计划的组织实施,抓好有关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各地区要把三年计划纳入本地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把三年计划实施工作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带头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援助等工作;开展创业活动,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建立三年计划统计上报制度,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创业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年计划实施工作,县以上财政部门要把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为三年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广大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逐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发放规模,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各类创业基金规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政府金融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督促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力度,将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着力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把创业教育纳入高校教育体系,推进高校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新创业课程的设置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大力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推动高校建立研究指导机构;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团、专家志愿团等,对创业大学生给予有效指导帮扶。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基地运行质量。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认定和低保待遇落实工作。环保部门要提高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监管,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轻微的消防违规行为免予处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为离岗职工、青年人、妇女、残疾人创业提供专门的指导和服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促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和职能,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系列活动,宣传介绍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组织“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推进县区创业工作的开展;举行“创办中小企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人员和新创办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开展“创业大讲堂”活动,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和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营管理理念、创业政策和知识,宣讲创业成功经验;开展“创业明星巡回演讲”活动,从创业带头人中选拔创业明星,通过他们介绍自身创业经历,激励更多人走上创业之路;举办“创业成果展”,展示创业者创业成果,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劳动者自主创业;举办“创业大赛”,选拔优秀的创业项目,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搭建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充实专门人员,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加强创业服务窗口建设,特别是要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注意加强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文化建设,提升入驻创业企业整体形象。要根据城乡创业者需求,认真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条件成熟的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引入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提供融资、法律、财会、招聘、认证、信息等方面专业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深化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各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园就业创业网络资源优势,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全程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服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和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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