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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2]58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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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水利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投入的重点领域。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败。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是坚持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精神,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定位,全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分别是水利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按照职能分工,正确行使部门职责,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项目安全运行,不断强化水利资金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目标任务。要从加强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使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支出进度缓慢、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大幅减少,水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廉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三)突出监管重点。要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资金规模大、涉及范围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强塘”工程、农田水利、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治太骨干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防汛抗旱救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重点滩涂围垦、农村小水电改造、山洪灾害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水利资金监督管理。
  二、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水利资金制度体系
  (四)健全制度体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水利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中央、省级和地方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级部门颁布实施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探索和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五)推进绩效评价。加强水利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建立健全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抓好对重大水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逐步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和改进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着力改变重资金申报和分配、轻资金管理和绩效的现象。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水利项目,要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三、科学细致,着力提高水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六)加强预算编制。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建立与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相适应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编细、编实、编准年初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求,并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往年项目绩效情况相挂钩。
  (七)加快预算执行。健全完善水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采取目标管理、定期通报、重点分析等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要求提前做好水利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细化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组织与协调,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和计划管理,及时消除人为不力因素,保障施工条件,加快工作节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推进项目支出预算全过程管理。围绕数字财政总体规划,从水利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执行及项目执行绩效等项目预算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信息化支撑系统。规范项目支出内涵,明确项目类型及内容,建立预算绩效目标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流程,对接水利部门项目库与财政部门数据库,逐步完善水利项目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水利项目支出预算全过程管理,达到项目和资金管理一体化、业务信息可视化、监督管理实时化。
  四、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九)推动资金整合。科学编制各类水利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合理确定投资规模。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水利支出结构,集中财力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从预算编制环节对水利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依据规划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分类。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支农项目,要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扶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环节、补助标准等;从预算执行环节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建立决策协商制度和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促进水利资金统筹使用和政策衔接配合。财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农口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与部门齐抓共管的资金管理氛围。要把整合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当前水利资金整合的重点,围绕“两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项目平台,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资金。
  (十)严格项目申报。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建设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力度,加强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深度,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并建立跟踪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申报、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水利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随意申报行为。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差额推荐、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遴选水利项目,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对明确有地方投入要求的水利项目,各地在项目资金申报时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由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各地要结合财力,科学合理确定当地水利改革发展的近期和长远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级推进重点项目。严格履行申报项目时提出的地方投入承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承诺投入不到位的,需限期落实承诺资金,拒不落实的,省里将采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规模等方式进行追责。
  中央、省级安排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履行建设程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建设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事,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进一步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现行规程规范,严格实施监理程序。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强化采购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认真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制度。严禁擅自缩减实施内容或将概算外工程纳入实施范围,严禁中标单位违规分包、转包。项目捆绑招标时,应分项目报价。
  (十二)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检查、抽查、验收、总结、考评等管理制度,对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施工进度和支付进度等情况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批准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项目单独核算。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工程费用审核签证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支付,并取得正规发票,严格合同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制和决算评审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探索加强项目管理新举措,积极实行项目集中管理,或引入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查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工作。
  (十三)强化建后管护。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抓好项目实施后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检查、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坚持“建管并重”原则,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筹措管护经费,积极创新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形式,探索有效的资金补助或奖补等机制,支持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或村集体进行日常管护,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护、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确保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加强已建水利工程项目资产和档案管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四)形成多元监督。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水利项目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水利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等各方面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积极引导、发挥村民代表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动监督和义务监督作用,提高村民参与项目建设监督意识。
  (十五)严处违规违纪。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水利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涉及省以上资金的,省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对下列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进行处罚:一是对多头重复申报或用已建项目申报等骗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回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省以上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资格1年。二是涉嫌虚增投资套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按原补助比例收回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一年度除省政府确定的责任书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省级计划。三是对未经上报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批的,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设计大幅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完工后未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时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再安排省以上水利项目计划。四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建设进度严重滞缓,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不到位的,原则上待上述内容规范后再安排省以上水利项目计划。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预算管理规定及违法行为的,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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