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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2]7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2-11-14
实施时间: 2012-11-14
失效时间: 2014-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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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制定了《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2年11月14日
  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特设立“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门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应急资金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使用审批及监督管理,并由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施发放、收回等日常运作,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经发局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根据应急资金使用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发局主要负责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应急资金发放、收回等具体运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应急资金使用的具体运作,包括:接受企业借用应急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考察,与续贷银行的衔接,提出应急资金安排使用的初步意见,具体发放、收回应急资金,建立资料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资金实行短期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银行承诺为企业足额续贷后,才能动用该资金。单笔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厦门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第二章 使用程序
  第六条 申请。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厦门市小微企业借用应急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四)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六)担保企业续贷担保函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
  第七条 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符合借款条件、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且应急资金余额能够满足贷款额度的企业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并与续贷银行衔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资金安排使用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审批。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初步使用意见,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签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的审批认可意见,与贷款银行和完成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厦门市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条 发放。企业需在贷款银行开设企业应急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贷款银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手续齐备后,市财政局向该应急资金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贷工作。
  第十一条 收回。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立即发放续贷资金至企业应急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续贷企业,续贷企业须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将借用的应急资金足额归还市财政局,应急资金存储期间若产生利息应一并归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三章 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应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应督促相关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或承兑汇票,及时归还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对该银行应急资金的使用,且该银行在3年内不予以各类财政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资金的,应追缴应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十七条 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小微企业借用应急资金审批表
  单位:元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姓名、电话)

 

银行确认

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率

 

借用应急资金数额(大写)

 

借用应急资金原因

 

贷款银行

意 见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市经发局审批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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