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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节能专项资金第三方审核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工信节[2012]48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2-12-3
实施时间: 2012-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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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示范项目的社会效益、投资额核查等将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计、工程项目咨询等核查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市县推荐1-2家),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将择优选择,并公布承担核查任务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有开展相关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核查工作。
  (三)近二年开展过节能量审核,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示范项目核查等业绩。
  (四)具有开展相关核查工作所需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查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核查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核查任务的第三方核查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核查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三)近二年开展相关核查、能源审计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节能和循环经济有关项目咨询报告(方案)编写及课题研究、项目会计审计等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格式见附件);
  (五)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六)其他能够证明核查能力的文件材料;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三、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包括洋浦)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汇总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推荐工作,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核查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2.核查项目汇总表(略)
  3.核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4.承诺函(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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