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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人社发[2012]276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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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参保人员范围
  凡原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及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以及土地被征用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一)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15年或者选择补缴至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文件下发以后被征地人员,可以从被征地时向前补缴15年或者选择从被征地时缴纳至“统账结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16周岁至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时不足15年的按实际年限补缴。
  个别县(区)“统账结合”时间至本方案下发之日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应当延续缴费至15年,超过规定退休年龄5年的,以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三、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6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参保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满5年以及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期缴费的,按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之月起,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四、 组织方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认定及退休条件审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局审批。
  (三)被征地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由转企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退休等工作。
  (四)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申请人申请、收集整理材料、建立档案材料、申报和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档案材料,申报被征地农民参保、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被征地成建制转企单位、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五、 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一);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证明;
  5、领取征地补偿凭证;
  6、一寸免冠照两张。
  (二)单位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二)及《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以下简称《审批名册》,附表三);
  2、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批复件;
  3、征地安置费发放明细;
  4、经公示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民名单;
  5、征用土地带人协议书;
  6、其他能够说明问题的相关原始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填写参保《申请表》,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申报单位接到个人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本人身份及领取补偿等情况,填报参保《审批表》及《审批名册》,并对本人提供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归集建档;
  3、申报单位携带档案材料和征地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4、区、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5、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人员,由申报单位为其办理存档手续。被征地农民持参保《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或存档部门申报,按照黑人保发〔2012〕6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六、 其他有关问题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被征地农民以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身份证为准,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户籍员名章)为依据认定出生时间。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新农保关系终止,不再继续领取原按新农保规定应当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和扣除政府补贴后余额返还本人;未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的,原有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一次性退休给本人。
  (三)申报时限。本方案实施前批准征地的,各区、县(市)人社部门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条件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市人社部门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条件的审批和认定工作。
  本方案实施后批准征地的,申报单位自批准征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汇总后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四)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中,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由市人社行政部门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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