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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2]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2-4
实施时间: 2012-1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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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要与已有的城乡低保、城乡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失业保险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维护群众根本利益,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启动、中止条件
  联动机制以市(地)为单位启动和中止。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启动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以下时,从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未编制CPI的市(地)可参照相邻地区或全省CPI平均涨幅启动和中止。
  启动联动机制后,如果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作出正常调整,则从调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相应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无特殊情况,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发放。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随所在地的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
  启动联动机制后,保障对象边缘群体如何适当补贴,由各市(地)、县(市)酌定。
  四、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确定。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地)、县(市)财政和农垦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5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省和市(地)、县(市)所属的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是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影响、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当地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当地CPI变动情况,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开展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典型调查,测算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为政府合理确定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供参考。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调整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的测算、筹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等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人社部门负责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汇总通报发放情况。教育部门负责严格审核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格,调查统计物价上涨对所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特殊困难学生的影响情况,并汇总提供给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省直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所属大中专院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负责每月将CPI数据及时提供给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
  (三)强化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启动和中止情况报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备案。要通过新闻媒体按月向社会公布当地CPI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动机制的启动、中止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应启动而未启动联动机制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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