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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税协发[2012]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2-1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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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业、提高素质、改善服务、扩大经营,努力促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附:《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促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总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等级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本办法负责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中税协的标准考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务所A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
  (二)注册资金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四)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近三年年检均合格;
  (六)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事务所AA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A级事务所的条件和资格;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8人以上;
  (三)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四)申请认定的年度不发生亏损。
  第七条 事务所AAA级等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A级、AA级事务所的条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申请认定上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八条 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和争先创优等五个方面(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年检)标准》)。
  第九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执业资质的要求(本项总分值1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事务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开展符合注册税务师各项业务准则的要求(2分);
  (二)事务所事项变更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分);
  (三)设立分所的事务所,符合分所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机构(2分);
  (四)无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现象,无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在本所执业的情况(2分);
  (五)没有其他违反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2分)。
  第十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经营规模级业绩的要求(本项总分值30分,本项为基本条件和资格,必须达到满分):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相应等级的规定(10分);
  (二)经营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相应等级的规定(15分);
  (三)注册资金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申报AAA级事务所的注册资金还需达到60万元以上(5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该符合下列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的要求(本项总分值35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以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公平竞争,服务收费符合规定(5分);
  (二)规范使用业务委托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签约率100%,并严格为委托人保密(5分);
  (三)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5分);
  (四)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5分);
  (五)维护税法,不代理做假账,不出具虚假报告(5分);
  (六)前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5分);
  (七)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见附件3)中,不少于10份,满意度达到90%(3分);
  (八)严格遵守《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2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当符合下列的内部管理条件的要求(本项总分值25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3分);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3分)
  (三)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3分)
  (四)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广西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时数达到有关要求(3分);
  (五)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2分);
  (六)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3分)。
  (七)按要求参加行业年度检查,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2分);
  (八)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名牌、品牌效应(2分);
  (九)按要求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行业报表及有关数据资料(2分);
  (十)按规定设通讯员,积极宣传行业。(2分);
  第十三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时,如果符合以下争先创优条件的,可以加分(本项目可以累加):
  (一)积极参加中税协、区税协组织的各项知识竞赛,争创荣誉;(进入复赛的,加1分;取得个人或团体名次的,加3分,本项目最高分为5分)
  (二)加快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前三年收入年均增长百分之十,加2分。本项最高分为5分)
  (三)取得注册税务师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市级以上
  荣誉称号;(加2分)
  (四)向协会投稿被采用的或者在《注册税务师》杂志和其他涉税杂志报刊投稿被采用的。(每次1分,本项最高分3分)
  第十四条 等级事务所考评认定采用评分制进行,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的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四章 参评、考评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事务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三)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会员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事务所近三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事务所近三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事务所近三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税务师机关的年度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出申请。事务所等级认定,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考评认定。
  第十七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事务所做基本资格审核;
  (二)对申报事务所作实地综合考评;
  (三)以走访、座谈会和调查问卷(不少于10份)等方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四)对每个申请参评的事务所写出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括考评的基本情况、考评得分、考评意见等内容,考评人签名);
  第十八条 符合考评标准的事务所候选名单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十五个工作日无异的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五章 等级事务所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税协向获得AAA级及以下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包括申请晋级的事务所)。已获得等级称号的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进行认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结合年检工作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年检内容详见本办法第三章),获得等级的事务所要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内容进行自检,并写出自检报告。同时需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三)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附件3)。
  (五)区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凡年检合格并且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取得等级称号后,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举报,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调查,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六章 集团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等模式进行集团化的,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的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区税协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不向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桂税协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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