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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外运字[2012]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9-24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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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2]48号)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关于加快外贸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本市“双自主”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外贸商品结构,加快国际市场开拓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双自主”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
  “双自主”企业是指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即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以及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的企业。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等称号的企业视同“双自主”企业。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双自主”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双自主”企业要做好审核和备案登记,并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备案,进一步充实本市“双自主”企业信息库。符合“双自主”企业标准的企业也应积极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支持“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按照“经济上优惠、管理上优待”的原则,加大对列入本市“双自主”企业信息库企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
  (一)优先支持“双自主”企业参加“广交会”及境外国际展会,利用展会资源推动“双自主”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二)优先支持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中小型“双自主”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三)在全市促进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规划部分资金作为“北京市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大型“双自主”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对其参加境外展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电子商务、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在资金预算控制规模内,对其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支持。
  三、“双自主”企业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双自主”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商务委网站“广交会专题”进行展位申报。
  2、“双自主”企业申请参加境外国际展会,按照市商务委网站每年年初发布的组团通知公告要求报名参展。
  3、中小型“双自主”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申报系统()”,按照《北京市“中小资金”项目申报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4、大型“双自主”企业申报“北京市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登录“北京市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按照《北京市“双自主”企业项目申报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项目审核。“双自主”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或申请参加境外展会,市商务委将依照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双自主”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市商务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三)项目资金拨付。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完成网上资金拨付申报。具有初审资格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属地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未经授权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属地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双自主”企业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还需报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等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文中相关事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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