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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和市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教[2012]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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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办学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和市政府助学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下同)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和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免学费标准按照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三二分段”学生与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的第三学年人数,并且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涉农专业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附件1)。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区县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涉农专业范围同免学费政策。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的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区县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
  三、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市政府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我市市政府助学金资助范围。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市政府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以及二年级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市政府助学金覆盖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市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所需资金由我市全部负担。其中,市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区县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公办学校办法筹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申请与评审工作。
  1.免学费的申请与评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一、二、三年级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2)。农村(含县镇)学生向就读学校递交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孤儿或残疾学生要提交相关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通知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件3)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统计表》(附件4),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一、二年级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并递交街道办或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孤儿或残疾学生要提交相关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通知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6),以及《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7),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市政府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市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一、二年级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8)。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通知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9)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统计表》(附件10),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做好学费退还与助学金发放工作。
  1.学费退还。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退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财政部门应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各办学主管部门应在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退还已收取的学费,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费退还工作。公办学校退费范围是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民办学校退费范围是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按学年缴纳学费的,学校应将2012至2013学年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2.助学金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和市政府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除去寒暑假,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150元,市政府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50元,每月25日为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中抵扣。
  (三)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2.抓好学校基础管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核查,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严格学校收费管理。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附件: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范围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3.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
  4.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统计表
  5.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7.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8.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9.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统计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津财教〔2012〕46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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