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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7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0-19
实施时间: 2012-10-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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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前,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的居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之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四条 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未在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先办理参保手续,市内四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委托代扣网点、五市三区到各区(市)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传送给参保人员原参保的居保经办机构。其中: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城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重复的缴费年限不予办理转移。
  第六条 原参保的居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对《联系函》中注明的同一时间同时存在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先按规定办理退费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3、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将《信息表》传送给参保登记的城保经办机构;
  5、终止参保人员在居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居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转出后,应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八条 参保登记的城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内容,补充完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换表》(附表5,以下简称《转移接续转换表》)。
  4、将办结情况、转移后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转移接续转换表》通知及送达参保人员。
  第九条 参保人员收到通知后,对办理转移后相同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可到参保所在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申请表》),申请将缴费基数补足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第十条 城保经办机构打印补收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缴费凭单,参保人员持缴费凭单到银行缴费。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次月5日前,需通过信函邮寄或人工送达方式正式传递上月办理转移人员的正式函、表等材料。
  附件:1、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换表
  6、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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