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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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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本公告公布的单耗数量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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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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