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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2]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26
实施时间: 2012-10-26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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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2012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发现,大多数单位能够按照财政部“两个令”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但同时也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资产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基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些单位资产信息系统中的单位人员、使用部门等信息与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中的编制人数和内设机构不一致,导致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计算依据不准确;有些单位资产卡片信息填写不完整,固定资产类别代码选填错误,影响了单位资产存量的准确性。
  2.土地、房屋等资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些单位对没有价值的划拨土地和未确权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未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登记,造成账实不符。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单位日常资产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1.日常管理不到位。有些单位对资产管理工作不重视,资产管理责任不落实,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盘点,造成资产盘盈、盘亏,账实不符。
  2.账务处理不及时。有些单位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及时在资产信息系统或财务账中登记;有些单位对已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增固定资产;有些单位对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账账、账实不符。
  3.实物资产清理不及时。有些单位对已经审批处置的实物资产长期积压、堆放,不及时进行处理,造成资产存量的混乱;有些单位对已到报废期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占用了单位存量资产指标,影响了单位的资产购置。
  (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资产管理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1.资产有偿使用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有些出租房屋期限过长、租金偏低,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造成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不高甚至流失。
  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资产。有些单位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未按照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造成资产长期挂账、账实不符。
  (四)资产权属不清,产权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确权的土地仅占土地清查总面积的1/3;在账房屋中,已确权的房屋所占比重也仅为40%左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亟待强化。另外,有些确权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单位与入账单位不一致,造成土地、房屋信息比较乱。
  二、整改措施
  (一)完善单位基础信息,夯实管理基础。
  1.核实、完善单位基本资料。单位人员编制、职级、内设机构等基础信息,是计算确定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依据。单位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总数量。因此,各单位应按照编制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或相关文件,对本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单位资料”模块中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信息”和“使用部门”相关信息逐项进行核实,对与编制文件不一致的信息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核对时应注意:一是“单位基本信息”中带红“*”部分为必填项,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调整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管理员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是“单位人员信息”中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应与“使用部门”中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保持一致。三是“单位人员信息”中的“人员级别”应据实填列,不得将所有人员填列在同一职级上。四是“使用部门”中的“是否执法执勤处室”应据实填列,并且不得为空,否则会影响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确定。
  2.完善资产卡片信息。资产存量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直接影响单位可以新购某项资产的数量。各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原有的资产卡片信息重新进行梳理、核对、补充、完善,确保资产卡片信息与资产真实信息一致。注意:对资产购置时间、类别代码录入错误的,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资产明细及相关证据,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人员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完整登记土地、房屋等未入账资产信息。各单位对没有价值而无法入账的划拨土地,以及因未确权而未登记入账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应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资产配置”模块进行资产卡片登记,在卡片信息中的“在账形式”栏选填“未在账”,确保单位资产信息的完整性。
  (二)强化日常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1.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各单位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购资产管理的通知》(青财资〔2012〕15号)要求,在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前,先将新购置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确保单位资产存量的准确性。二是各单位对已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完整登记固定资产相关信息。三是各单位对已经批准报废、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注销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四是各单位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五是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及时通过资产系统的“期末处理”模块进行月结账操作,确保单位资产存量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应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防止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
  2.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两个令”和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强化审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资产。一是各单位出租、出借房屋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9]7号)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二是各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综[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使用审批手续或者已审批尚未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事项,应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资产使用”模块中的“对外使用”-“资产出租出借”或“资产对外投资”,真实、完整填写资产使用申请,按照资产使用审批流程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对未上缴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国库。
  2.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资产。各单位对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11]8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单位经批准报废的家电及电子产品应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362号)或者青岛市保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关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销毁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送交相关部门集中处理,并依据财政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青岛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
  1.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产权清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前提。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产权管理意识,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未确权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相关资料,对证据资料齐全的,尽快办理房地产权证;对因资产调拨、划转、置换等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已完工、并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房屋,应及时转资并办理确权手续。
  2.理顺产权单位与入账单位的关系。各单位应对产权单位和入账(财务账和资产账)单位不一致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进行全面梳理,为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原则上应由产权持有单位登记入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做好账务调整及衔接工作。对未确权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登记入账。
  三、按规定处理盘盈、盘亏资产
  1.对本次资产清查中经中介机构确认盘盈的资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应及时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资产配置”模块进行资产卡片登记。
  2.对经中介机构确认核销的盘亏资产,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待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调减财务账,并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资产处置流程进行资产卡片注销。
  3.对本次清查中无确凿依据、经中介机构认定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单位应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资产配置”模块的“卡片登记”,将资产卡片的“使用状态”修改为“无法处置”。待相关证据资料收集齐全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核销。
  四、相关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次资产清查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整改工作的部署,并加强工作督导,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与完善资产信息系统紧密结合,切实将资产清查工作成果体现在加强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之中,全面提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3.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暂停其资产配置、对外出租、资产处置等日常业务的审批。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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