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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法[2012]9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2-11-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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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部门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法依据的范围。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财政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他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补充。
  二、执法依据的引用。凡以省财政厅名义进行的执法活动,只能引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引用执法依据时,应当写明适用的执法依据全称、文号,并指明具体适用的条、款、项、目。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辽宁省财政厅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06〕5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6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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