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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国库下设有关账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2]89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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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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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县以下财政部门分别于2000年、2003年在同级国库开设了“工资资金专户”、“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对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健康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全省实行税库银联网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国库开设了“社保基金专户”,专门用于地税部门代征的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划转。
  2012年10月,财政部督查组对我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督查,要求我省按照国家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上述专户。为落实财政部检查意见,现就撤销国库下设有关账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撤销的有关财政专户
  1.各级财政部门应撤销同级国库下设的工资资金专户,并于2012年11月30前办理撤销账户手续。从2012年12月起,原通过工资资金专户拨付的资金改由各级财政国库基本账户调拨。
  2.各级财政部门应撤销同级国库下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并于2012年11月30前办理撤销账户手续。从2012年12月起,原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拨付的资金改由各级财政国库基本账户调拨。
  3.各级财政部门应撤销同级国库下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并于2012年11月30前办理撤销账户手续。从2012年12月起,由地税部门代征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财政国库基本账户进行收入划转。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目前结存在上述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理,属于应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撤户前专户资金仍有结余的,要将结余资金转入国库基本账户,同时做好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2.上述专户撤销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专项资金监管力度,避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及离退休费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库字〔2000〕447号)、《关于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的通知》(辽财库〔2003〕597号)文件废止。
  4.请于2012年12月5日前,汇总本地区上述专户撤户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联系人:张晓丽,电话:024-22825539,传真:22821447
  附件:专户撤销备案情况表(略)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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