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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2-12-6
实施时间: 2012-12-6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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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

相关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3-7-9
实施时间: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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