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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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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的相关内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3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各项地方税费

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法定假期说明

1月

1-18日

6-20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2月

1-22日

6-22日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7天

3月

1-15日

6-20日

 

4月

1-18日

6-20日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

5月

1-15日

6-20日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3天,本月只放假1天,不需变更申报期

6月

1-18日

6-20日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

7月

1-15日

6-20日

 

8月

1-15日

6-20日

 

9月

1-16日

6-23日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3天(不在申报期内),15日为公休日

10月

1-22日

6-22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11月

1-15日

6-20日

 

12月

1-16日

6-20日

15日为公休日

注:(1)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以及价格调节基金。
  (2)社保增、减员申报时间不变:柜台申报为每月6日至月底;网上申报全月都可。


  其他非按月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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