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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2]28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6
实施时间: 2012-12-6
法规类型: 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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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金融企业:
  为做好我市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其涉及指标范围广、时效性强。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报表要求填报。
  二、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报表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三、市属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包括:经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填报说明以及简要的快报分析报告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及文档。
  四、区县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对本辖区金融企业的监管职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级金融企业,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
  五、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本级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明细电子数据材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1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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