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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非税[2012]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4
实施时间: 2012-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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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0]11号)以及《湖南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年终评估及2013年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绩办发[2012]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2012年度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及内容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非税收入预算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占用费)缴纳、非税收入分成划缴、2013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及执收成本填报等情况,重点检查省直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是否存在乱作为和不作为。
  二、考核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自评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15日
  各单位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和《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填写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2),连同本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总结,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或实行收入统管的省级主管部门于2012年12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有执收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可由主管部门推荐一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个人,并填写《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同时报送。
  (二)考评阶段:2012年12月17日—2013年2月28日
  根据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工作办公室的考核要求,分两批次进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
  1、2012年12月17日—12月22日。从纳入湘绩办发〔2012〕5号文件绩效评估考核范围的省直单位中,抽取有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省纪委(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国防科工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城镇工业联社、省煤炭工业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外事办、省统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档案局、省移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安监局、省文联共计45家单位实地重点考核评分(具体考核安排另行通知)。对纳入绩效评估考核范围的其他省直单位,我厅将根据实际工作掌握情况进行评分。本阶段考评结束后,我厅将填写《2012年省直机关各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年终评估扣分情况表》上报省绩效办。
  2、2013年1月1日—2月28日。对省直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我厅将根据第一阶段考评情况并结合2012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执行、财政票据年检以及投诉举报等情况,按照湘财非税〔2010〕11号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同时,将对拟评先进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被推荐的先进个人进行审查。
  三、其他事项
  本次考核既是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也是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据实开展自评,准备有关汇报材料,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评和上报自评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先资格;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拟评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我厅将适时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联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龚惠妍 电话:85165355
  刘良武 电话:85165360
  附件:1、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分表(略)
  2、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分汇总表(略)
  3、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二○一二年月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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