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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个体出租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3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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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为保障客运出租行业的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主城区的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到国地税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件只有地税部门签章的,需要换发国税、地税共同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请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旧的税务登记证缴至各辖区运管处,进行统一换证。
  二、自2012年12月1日起,客运出租业全面启用国税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请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及时到各辖区运管处领用国税发票,确保2012年12月1日零点起的正式启用,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已购未使用的地税发票上缴至各辖区运管处。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暂免征收。
  四、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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