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会[2012]3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2-10-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5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0]13号)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会协[2012]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
  为优化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模结构、拓展执业领域和执业范围、改善执业环境、强化内部治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形成各种规模、类型的事务所各得其所、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培育2至5家年业务收入过亿元、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跨省经营或为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事务所,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能为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综合服务的中型事务所, 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服务特色突出、能够提供精专优服务的小型事务所,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推动事务所合并重组和组织形式改革
  (一)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积极支持执业质量过硬、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事务所采用合并重组等形式强强联合,发展成为大型事务所;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事务所重组联合,发展成为中型事务所。不断探索事务所多种形式和模式的优化组合、合并重组之路。
  (二)积极推行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和推动风险控制的创新,鼓励我省大中型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引导小型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先从制度设计着手,通过内部试运行方式进行过渡。
  (三)积极指导和引导事务所建立适合本所特点的内部治理机制,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约束,夯实做强做大基础。着力建立和完善以章程(合伙人协议)为基础,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同时要注重制度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内部治理相关政策制度的规范运行,切实发挥效用。着力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培育事务所合伙文化,倡导树立诚信、合作、尊重、包容的文化氛围,增强事务所发展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着力形成科学有效的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人才培养和晋升机制,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
  (四)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服务、协调职能,建立功能完善的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为事务所合并重组牵线搭桥,对完成合并重组及顺利转制的事务所给予鼓励和支持;密切关注合并重组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事务所合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人员流动、资格承继、工商登记等问题;积极协调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后的工商登记和管理问题;统筹推行行业职业责任投保,建立健全转制事务所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
  二、大力支持事务所积极拓展业务服务领域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实施意见》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积极开拓事务所业务,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的深度和广度。
  (一)持续拓展审计鉴证服务
  持续拓展和做强做精事务所核心业务,巩固和深化传统领域的审计业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服务。推动落实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计,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审计范围,积极开展农村财务公开鉴证等服务。
  (二)大力开发非审计服务
  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积极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开拓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企业税务筹划、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业务。
  (三)积极推行财政部门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试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特长和优势,通过合理选聘事务所,将财政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委托给事务所承担。省财政厅从2012年起,将逐步在企业资本金管理、项目评估验收、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国有企业资本金预算等具体工作中采取购买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方式,为实行财政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业务市场,建立科学的事务所选聘机制
  为规范业务市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财政部门应建立科学的选聘机制,指导用户选择适合为自身服务的事务所。要在进一步加强省注协每年度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强化综合评价排名在重大项目招投标中的市场取向作用。对我省国有资本的经营、转让、清算以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涉及的审计、会计业务,应按以下原则选聘事务所:
  (一)建立业务市场与事务所综合实力相匹配的选聘机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应与所承接的业务规模相适应,重大项目的承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上一年度全省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事务所。
  (二)规范事务所选聘流程。事务所选聘流程的设计和操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中注协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聘事务所承担业务,应充分考虑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意见;同时,业务报价所占分值权重不得高于20%。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在政府收费标准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报价和收费。
  (三)加强事务所选聘过程的监督。对所承担业务与自身规模、实力等明显不相匹配,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收费等明显存在异常的事务所,财政部门和省注协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务所业务的不断拓展,我省现行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事务所执业需求,存在计费依据和标准不合理、收费项目和结构不完整、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成为制约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也是近年来业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财政部《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财会[2011]18号)的相关要求,财政部门和省注协将会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尽快修订和完善我省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强化对不正当低价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力争通过规范事务所执业收费、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价竞争,进一步提升和保障事务所服务质量。
  五、设立财政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做强做大
  省财政厅将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鼓励事务所联合重组,完成合并重组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鼓励大中型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小型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完成转制并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工作,对成功推动成立中注协或省注协新业务试点项目的,以及获批纳入中注协或省注协“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试点项目)”范围并提供业务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支持行业信息化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注协制定的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并经省注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对获得全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以及中注协和省注协授予的岗位能手、行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依法从严控制新设事务所审批,支持国际国内大所来川设立机构
  (一)财政部门要依法受理并严格审查拟设事务所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24号)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和《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等相关规定,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新设事务所条件。
  (二)省注协对拟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规范出具相关证明
  省注协在配合行政审批,出具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等情况证明时,应重点在申请人的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专职执业情况、年龄、会员义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人胜任能力的审查,由省注协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签字出具的或参与的项目报告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进行核查,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其诚信状况、胜任能力和职业经验。实质性审查的具体要求由省注协另行规定。
  (三)支持国际国内大所来川设立机构
  为促使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培育发展能够与国际所合作的、提供跨国经营综合服务的国际化事务所,欢迎并支持国际知名大所、全国行业综合排名前50强的事务所来川设立机构。
  七、强化行业监管,完善退出机制
  目前我省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整体业务质量水平不高,离执业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加大对行业的监管是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省注协应根据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共同建立健全对事务所专项检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罚、惩戒的联动机制,突出检查重点、丰富检查手段、提高检查质量,加大惩处力度,完善退出机制。
  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努力实现“三个结合”。一是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二是重点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管力量应着重加大对大中型事务所以及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敏感度高的业务提供审计的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一些专项性检查可通过聘请省注协等方式来实施。三是惩戒处罚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对检查中事务所存在的一般性的执业质量问题,应以帮助、教育事务所提高执业水平为主;对检查中事务所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通过行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从严惩处内部管理混乱、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质量低下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 深注协秘字[201 2018/3/26
关于征求《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 财办会[2017]23 2017/11/15
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办会[2012]6号 2012/2/27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编报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吉注协[2011]1号 2011/1/4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 会协[2010]8号 2010/2/8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 陕财办会[2009] 2009/3/3
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办会[2015]2号 2015/1/13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6年度会费缴纳及2015年 冀会协[2015]92 2015/12/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 京证公司发[201 201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 201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