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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编制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2]1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2-11-29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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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2012年预算任务顺利完成
  (一)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政策预调微调力度,国民经济增速趋于稳定并出现积极变化。在此基础上,财政收入增长经过前三季度逐季回落后,近期有所回升。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世界经济复苏步伐放缓,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扩大外需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内需保持较快增长的难度不小,企业效益下降、财政收入增速减缓比较明显,经济企稳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在这一关键时期,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基础。对以前年度结存在财政专户中应缴未缴国库的原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认真清理,于2012年年底之前分类缴入国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充分发挥新型收缴管理机制作用,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三)强化预算支出管理,保障重点支出需要。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继续加快支出预算执行,特别是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保障各项民生支出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以重点部门、大额项目为切入点,加大对支出大户、重点项目的监测力度,及时通报、督导执行情况。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科技等支持力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切实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和“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继续全面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巩固和扩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认真做好2012年度财政决算编审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决算公开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在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项往来账款,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一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夯实决算工作基础。
  (二)加强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对决算工作人员配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领导有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决算布置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决算人员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填报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狠抓决算会审等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做好数据审核,加强部门决算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严格部门决算批复,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三)深入开展决算数据分析利用。结合财政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决算分析,积极建言献策。找准决算工作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结合点、切入点和关键点,把决算数据及其分析利用成果运用到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绩效提供参考依据。将决算分析与当前财政工作重点相结合,加强财政决算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各环节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积极推动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算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落实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开方式,提高公开效率,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发挥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要把决算公开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加强控制,全面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行为。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的编报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2]64号)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做好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财政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数额;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等其他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的,应将上述资金调入公共预算。要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情况。
  (三)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2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2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四)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报送我部;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2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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