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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金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单位职工是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临时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20188元。
 望贵单位接到《金华市区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后,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到地税辖区分局办理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逾期则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 82468749(地税)
 82066759 82057185(残疾人就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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