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区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3
实施时间: 2012-12-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5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金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单位职工是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临时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20188元。
  望贵单位接到《金华市区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后,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到地税辖区分局办理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逾期则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 82468749(地税)
  82066759 82057185(残疾人就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 2013/4/7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杭州市区 2012/4/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 鲁财税[2023]11 2023/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 2016/10/31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 鄂发改价调[202 2020/9/30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 2025/10/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9/6/12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 2014/10/2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中国人 闽财社[2008]68 2009/1/1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2015年度市区残疾人 201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