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5
实施时间: 2012-12-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等有关规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帮助您准确申报税款,现将船舶车船税有关政策提示您:
  一、关于纳税人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船舶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船舶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
  二、关于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2、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当年新购置的船舶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三、关于年税额标准
  福建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四、关于免征范围
  属于船舶车船税免征的范围包括: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
  3、警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五、关于申报
  目前我市船舶车船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地点为船舶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纳税地点为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纳税人需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单位纳税人也可登陆地税网站申报),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纳地税部门将按天加收0.05%的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 沪地税财行[201 2010/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 京国税发[2002] 2002/3/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 浙地税函[2009] 2009/6/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 苏政办发[2022] 2022/7/7
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3/9/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京地税营[2009] 2009/1/3
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8/1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6号 2015/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 苏地税规[2012]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