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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12]1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2-6
实施时间: 2012-12-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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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规定,现将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1.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和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北京注协监管部,同时上报打印版及电子版“2012年度领用防伪标识说明”(附件1)。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3.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打印版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4.申领标识的数量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参考。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二、2013年标识的领取
  1.2013年标识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12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2.2012年已完成前三季度报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0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预领2013年标识。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打印版和电子版形式将2012年度领用防伪标识说明(附件1)和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2012年度全年《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2)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2012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3.已领取2012年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备后,方可申领2013年标识。
  4.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2012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2012年12月10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预领2013年标识。
  三、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四、2013年,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新版)》(附件3)做如下修改:
  1. “报告名称”项目修改成从“下拉式菜单”中选取填列;
  2. 增加“业务类型”项目。项目具体填写内容,在“下拉式菜单”中选取填列;
  3. 新版《备案表》用于2013年度业务报告的报备,请事务所认真填列。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上报的《备案表》仍然使用旧版。
  联系人:赵京彦
  联系电话:88221103
  附件:1、2011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旧版)
  3、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新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附件:
1、2011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doc    
2、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旧版).xls    
3、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新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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