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3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终端公司)对其所属的营业厅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移动终端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移动终端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各营业厅按销售收入配比予以分税的办法。
  各营业厅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厅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销项税额-省公司进项税额
  二、移动终端公司及其所属的市州营业部及各县(市、区)营业厅(具体名单见附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其一个营业部下设两个以上营业厅的,可选择一个营业厅作为主营业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其确定为增值税缴纳单位。各地营业部和营业厅名单由省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移动终端公司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营业部及营业厅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各营业厅从2012年12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主营业厅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所辖营业厅的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移动终端公司。移动终端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营业厅销售收入、应分摊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地当月应纳税额。
  五、各营业厅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各营业厅销售自购商品,一律在所在地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营业厅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移动终端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八、移动终端公司新成立的营业厅,应在成立当月,由营业厅和移动终端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移动终端公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九、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相关市州国税局对移动终端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属营业厅名单(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浙国税外[2001] 2001/9/11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 国税函[2006]20 200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