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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函[2012]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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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稳价安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确保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经研究,决定启动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2011年10—12月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二)截至2011年12月底,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未达到低保标准但收入较低的其他困难群众,重点倾斜我市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口。
  以上人员名单由各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通过村民议事会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补贴标准
  (一)以各区(市)县户籍人口总数为依据,确定各区(市)县应发放的价格补贴总金额,再由各区(市)县依据每个社区(村)的户籍人数等有关因素,确定每个社区(村)的具体价格补贴金额。
  (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村民议事会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各类补贴人员的发放标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对于2011年10—12月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要按照不低于联动机制测算的100元/人的标准发放价格补贴,同时其所领取的价格补贴应为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最高档次价格补贴。
  (四)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价格补贴按照联动机制测算的100元/人的标准,由市属福利机构组织发放。
  三、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19个区(市)县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倒排时限的办法,确保价格补贴顺利发放。
  (二)各区(市)县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简单地平均发。
  (三)此次价格补贴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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