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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2]3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25
实施时间: 2012-12-2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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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贯彻执行财政财务政策,确保资金安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中财务行为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国有资本营运并行使国有资本主体职能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文化单位等。重点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市属重点工程计划范围,由市财政或实施单位通过融资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应派驻财政监督员的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派出财政监督员。财政监督员属行政编制,其工资及福利归口市财政局,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财政监督员作为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层组成人员,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为财政监督员提供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财政监督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核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
  (二)协助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营运机构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对有关财务事项实施联签;
  (五)监督、检查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七)向市财政局报告工作。
  第五条 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的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实行财政监督员与单位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一)银行贷款、对外投资等投融资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三)超过规定限额以上提取现金(不含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及补助性支出);
  (四)办理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转帐结算,转往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资金;
  (五)资产处置;
  (六)重点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中按照审批权限超过限额以上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财政监督员应协助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遵照第五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联签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财政监督员向市财政局报告工作分为日常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日常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处理,重大事项报告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日常工作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全面书面报告一年内不得少于2次。对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作重大事项报告。
  第八条 营运机构及重大项目财政监督员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营运机构及重大项目预算收支、财务报告的审查情况;
  (二)对营运机构及重大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实施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营运机构及重大项目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九条 财政监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的报酬;
  (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加由营运机构和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五)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六)泄露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商业秘密。
  第十条 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隐匿不报的;
  (二)因个人因素造成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财政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自2012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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