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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12]66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8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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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3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根据通知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相应调整了部分药品其它剂型、规格的价格(见附件2),同时下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的价格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我委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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