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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审法发[2012]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2-6-7
实施时间: 2012-6-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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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审计厅负责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并纳入全省审计工作综合量化考核。
  市州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自查。
  第三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以市州县审计机关本年度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为主,必要时可以追溯检查以前年度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实施检查的审计机关(以下简称检查机关)应当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从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结果类文书等五个方面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百分制量化检查考核。
  第五条 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量化考评、举行座谈、个别了解等方式进行。检查中以检查审计档案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负责项目实施的审计人员或者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第七条检查机关在检查结束时,应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检查情况,并采纳合理意见,修改检查结论。
  第八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
  第九条被检查单位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在收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检查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检查计零分:
  (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请裁决,经本级政府裁决后纠正或者撤销的;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审计决定的;
  (三)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纠正或者撤销的;
  (四)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上级审计机关责成变更或者撤销,或者被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变更、撤销的;
  (五)未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
  第二章检查内容
  第一节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合规(1分)。
  具体认定以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记录为准;没有提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或者送达回证未记载送达时间,无被送达人签章的,不得分。
  第十二条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作出书面承诺(0.5分)。
  没有承诺书或者审计进点3天后才取得被审计对象承诺的,不得分。
  第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讨论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1分)。
  具体认定以审计组会议记录为准;没有审计组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未按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研究确定事项,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审计组全体成员未签字的,每缺一名,扣0.1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审计组审计报告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0.5分)。
  审计组审计报告未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意见的,不得分;未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意见的,扣0.2分。
  第十五条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对象合理回复意见(2分)。
  审计组采纳回复意见未逐条作出书面说明的,不得分;合理的回复意见且证据充分,审计组应采纳而未采纳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审计组书面说明不全面或者不具备说服力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关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1分;
  第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2分)。
  数据不正确或者总分数据钩稽关系不一致的,一处扣1分;审计工作底稿格式不规范、要素不完整的,一处扣0.5分;违纪违规行为只有审计取证单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原始证据较多,编制汇总审计取证单并取得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的除外),一处扣0.5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
  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组组长(或委托的审计人员)未手工签写具体审核意见的,不得分。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项目资料(2分)。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含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中未反映,审计事实不清楚,数据不正确,审计证据不适当充分,适用失效法规的,不得分(注:出现上述任一种情形,即不得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完成,业务部门未要求审计组纠正的,不得分;,业务部门未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的人员未在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中手工签写具体复核意见的,不得分。
  第十八条专职机构审理审计项目资料(2分)。
  审理未发现审计结果类文书适用失效法规或者审计程序不合规的,不得分;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未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反映又未作出书面说明,审计证据不适当、充分,数据不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审计档案中无审理意见书的,不得分。
  第十九条按照《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操作规程》开展网上审理(2分)。
  未通过OA系统上传审计资料的,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完整上传审计资料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未及时采纳合理审理意见,修改上传审计资料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0.5分)。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无书面记录或者业务会议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处罚意见的,不得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要素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依法告知并履行相关程序(0.5分)。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未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不得分。
  符合听证告知条件未书面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或者符合听证条件、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提请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分。
  第二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1分)。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1分)。
  内容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审计目标符合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要求(0.5分)。
  第二十五条评估被审计对象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并提出审计重点(4分)。
  审计重点不突出的,不得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重点细化具体审计事项(2分)。
  未细化审计事项的,不得分。
  第二十七条审计事项确定适当的应对措施(2分)。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程序审核、调整审计实施方案(0.5分)。
  审计实施方案未报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或者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方案的,不得分。
  第三节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审计证据适当、充分(10分)。
  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违纪违规行为无充分证据支持或者事实数据与取证资料不符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无证据支持的,扣1分(分别扣分);违纪违规行为只有审计取证单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基本情况和评价意见审计证据资料不全的,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第三十条审计证据取得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全部未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分;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比例超过1/3的,扣0.5分;少量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扣0.2分。
  审计人员对未签名或者签章的证据作出书面说明的,不扣分。
  审计取证单或汇总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对象已盖章,复印件未盖章的,不扣分。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由两名审计人员共同获取(1分)。
  2/3审计证据由一名审计人员单独获取的,不得分;1/3以下审计证据由一名审计人员单独获取的,扣0.2分。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与调查了解记录或者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明确(2分)。
  审计证据与调查了解记录或者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不明确的,每份扣0.2分,扣完为止。
  第四节审计记录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调查了解并编制记录(2分)。
  审计档案中缺调查了解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得分;没有调查了解记录的,扣1分;调查了解记录未收集相关资料的,扣1分。
  第三十四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0.5分)。
  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的,不得分;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未反映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底稿编制情况或者未反映底稿与报告对应关系的,扣0.2分。
  第三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个审计事项编制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5分)。
  对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问题或者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群众举报等重要事项未编制底稿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审计事项未编制底稿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1分)。
  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1分)。
  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的,一份扣0.2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表述的审计事实摘要与取证事实数据相符(2分)。
  审计工作底稿事实表述不清、数据与审计取证数据不一致且无明确说明的,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审计工作底稿数据钩稽关系不一致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结论正确(2分)。
  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审计结论或者结论错误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条审计工作底稿适用定性依据准确(2分)。
  定性依据适用失效法规的,不得分;审计工作底稿适用定性依据不准确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一条按规定填写重要审计管理事项(0.5分)。
  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所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原因、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等重要管理事项未填写记录的,每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第五节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四十二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1分)。
  第四十三条审计报告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6分)。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又无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说明、复核审理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材料说明的,不得分;审计结果类文书内容与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不一致的,一个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四条 审计评价适当(2分)。
  评价无依据、评价超越审计职权范围的,不得分;评价前后矛盾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审计事实清楚,数据准确(8分)。
  审计结果类文书事实、数据与审计证据不一致又无相关说明的,一处扣4分,扣完为止;事实表述不清楚、数据钩稽关系不正确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六条违纪违规行为定性准确(4分)。
  一项不准确的,扣2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七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标准)正确(4分)。
  定性、处理、处罚未引用法规(标准),引用失效或者废止法规的,不得分;适用法规(标准)错误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引用法规条款不具体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八条审计建议适当(2分)。
  审计建议无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对应的,不得分;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未提出建议的,一处扣1分。
  第四十九条应作处理处罚事项出具审计决定书(2分)。
  应作处理处罚事项未出具审计决定书,又无相关理由说明的,不得分。
  第五十条处理处罚移送处理意见适当(2分)。
  无移送依据或者移送依据错误的,不得分;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一处扣1分。
  第五十一条审计文书格式内容规范、要素齐全(2分)。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未告知被审计人员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的,不得分;审计决定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或者告知救济途径错误的,扣2分;告知救济途径不完整的,扣1分;审计通知书未明确审计依据或者审计依据错误的,扣1分;审计文书要素不齐全、内容错误的,每缺一项扣0.5分。
  第五十二条采纳合理审理意见修改网上审理资料和审计结果类文书(2分)。
  合理审理意见未采纳的,不得分。
  第五十三条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审计决定(3分)。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机关提出的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3分)。
  第五十五条审计档案资料完整(4分)。
  第五十六条湖北省审计厅厅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结果纳入处室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4月5日印发的《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试行)》(鄂审法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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