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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财预[2012]1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9
实施时间: 20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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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编办核准设立的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单位收入的资金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预[2006]18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和拨款单位的资金项目及用途证明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和拨款单位的资金项目及用途证明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和拨款单位的资金项目及用途证明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和拨款单位的资金项目及用途证明入账。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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