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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2]8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8
实施时间: 2012-3-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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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年检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础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等手续。
  具体时间安排:市级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在11-20人(含20人)以下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4月20日;参保人数在2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5月20日;10人以下和 101人以上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20日。对在指定时间内申报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给予优先办理,逾期办理申报或未申报的单位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对象。区级经办机构可参照市级经办机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认的,其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2011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收入台帐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六)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花名册》上签名,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确认表;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单位应将公示文书报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七)关于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等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三、申报、年检方式及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流程完成网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缴费基数申报(操作流程见附件1)后,应及时将《南京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或贴花手续,最迟不能超过7月31日。
  2、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将取消其次年网上申报的资质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对象。
  3、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二)柜面申报
  1、用人单位可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理注册(注册手续见附件1),成为注册用户后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南京市2012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未办理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U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制、领取申报资料。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4、网上、柜面方式申报的,在录入花名册时请勿调整表中各列的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
  (三)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申报缴费基数前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见附件4),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中单位地址(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逐一进行核对后再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到期须换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新证换领手续。
  四、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规定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暂时不能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先申报,后补交;
  (三)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能反映单位2011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下列类型的用人单位须报送以下指定资料(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和账册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五)职工对缴费基数确认的相关材料;
  (六)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七)使用劳务派遣及代理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确认表》(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只需提供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九)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与核对
  (一)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从2012年起我市在缴费基数申报时需采集参保人员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直接寄送至参保人员本人。
  (二)此次《花名册》中新增了“通讯地址(指个人能接收到信函的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项目,用人单位需逐项采集并填写,除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至少填一项外,其他项目均为必填栏目。今后参保人员上述信息若有变更,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或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修改,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的接收。
  (三)用人单位还须认真核对《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
  六、其他事项
  (一)每月最后一天半为关门结算期,不办理申报和年检等项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用人单位以2011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2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2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2012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2年度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需做调整的,应另附表调整。
  (四)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2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每月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2012年7月1日后补办申报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七)2012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注册,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或下载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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