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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13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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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教毕函[2012]22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1010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在接受高校毕业生自愿委托,并提供就业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取服务费。取消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受理、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成功、代理学生出国政审等三个收费项目;省外院校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历认证的收费标准从150元/证降低为135元/证;省外院校毕业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学历认证的收费标准从140元/证降低为135元/证,其余收费项目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具体见附表)。
  二、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应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必须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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