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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2]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20
实施时间: 2012-2-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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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服务厦门产业经济发展,现将2012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失业人员、在职员工、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市高技能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厦门市核发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补贴目录
  2012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目录见附件1。
  三、补贴标准
  参加2012年高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9】13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不高于1600元/人、技师不高于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高于2500元/人。
  四、补贴时限
  补贴自培训收费发票开出之日起一年内给予办理。参加全国、全省统考一次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时限的,可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半年内办理。
  五、培训机构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定点培训机构。
  六、培训办理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应填写《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审核表》(附件2),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审核后,方可组织培训。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出具的本人所从事工种、工作时间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应按照参训对象所需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精心组织实训并接受“市高训中心”指导。
  3、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人员填写的《厦门市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资格申报表》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于开班后一周内将培训课程表报“市高训中心”备案。
  七、经费补贴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收齐以下资料,并填写《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申报表》(见附件3),报“市高训中心”办理经费补贴。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或失业证件)复印件1份;
  3、培训收费发票原件;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本市银行存折或银联标志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上述资料经“市高训中心”核实,按季度报财政局审批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经费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
  八、工作要求
  1、市人社局委托“市高训中心”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市高训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标准,规范运作,提高技术支持和服务水平。
  2、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服务。
  3、有关单位应鼓励职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培训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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