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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办[2012]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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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局作为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市政府,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三、本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决议、决定,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民生为本,按照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四、本局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本局各处室、单位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着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六、局领导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七、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工作。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分管之外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局长商量。
  十、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出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一般采取AB角的办法,A、B角局领导分管的工作互为代管。如A、B角局领导均外出,也可经过沟通并报局长同意,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十一、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二、认真履行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在职能范围内,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十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十六、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企业单位、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本局规范性文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十八、政策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完成,重大政策由局长指定处室(单位)或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完成。起草过程中,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
  十九、重大政策应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规定相衔接和协调。在起草的政策条款上如果出现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起草处室(单位)或专门小组应当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现行政策将被起草的新政策所代替,必须在出台的新政策中写明现行政策予以废止。
  重大政策必须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局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一致,同时应附有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的目的、依据和必要性、主要内容、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十、政策文件完成起草后,有关责任处室(单位)或起草小组要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后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政策内容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报局长审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审查。
  二十一、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颁布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局属各事业单位实行主任(支队长、院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总支、支部)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二十三、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局党组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机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政务公开
  二十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本局制定的政策、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12333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七、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廉政建设
  三十三、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四、实行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驻局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三十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管理对象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实行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务虚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制度。
  三十八、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列席,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机关党委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
  三十九、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和驻局监察室主任列席。需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也可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本局规范性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性工作安排,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四十、局领导不能参加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人事处、办公室汇总后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四十一、专题会(包括局内和局际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召集,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主要涉及处室、单位负责。
  四十二、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单位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材料由办公室至少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专题会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四十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初召开一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出席,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参加,并邀请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
  (二)总结交流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研究和部署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
  四十四、全市业务工作会议,一般只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如会议需请局长、其他局领导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需提前报经办公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
  四十五、局属各事业单位召开面向系统的会议和业务培训(研讨)班,一律实行计划管理。举办会议和培训班的处室(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当年拟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及培训班计划,将会议计划表交办公室、培训班计划表交人事处汇总整理,报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以本局文件形式印发。如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应报经办公室审核并送分管副局长签注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四十六、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可合并召开的应合并召开。
  四十七、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随同局领导参会的主要处室(单位)会后应将全国、全省会议精神,以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将会议材料及时送办公室归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以本局名义拟定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十九、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审批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送局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综合性文件,均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期间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
  五十一、各处室、单位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开展工作。对有分歧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进行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对经处室、单位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报局领导裁定;重要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二、对上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五十三、局领导参加上级的重要会议,需要其他局领导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传阅。
  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重要事项要告知办公室。
  五十四、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局长出差,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出差,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人事处。
  第十一章 调研制度
  五十五、实行政策调查研究制度。每项政策出台或研究重大问题之前都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五十六、本局每年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一批重点课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五十七、局领导及处室同志深入到区和企业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应事先准备调研提纲,做到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
  五十八、由局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处室、单位同志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送分管副局长审阅。凡是基层反映的问题均应认真对待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实行主办处室、单位为主反馈的制度。
  第十二章 保密工作制度
  五十九、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制定并完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
  六十、本局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六十一、按照密级文件规定,文件采取直传方式呈阅,不横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必须经局长批准。所有密级文件、电报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定期清理,按期清退。
  六十二、办公室负责保管本局所有收文,各处室、单位也要指定专人保管文件。
  六十三、密级文件要在办公室办理,不积压。处室、单位领导阅办过的文件,不得堆放在办公桌上,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送回办公室或统一保管。对密级文件,任何人都不得带回家中办理,不携带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向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文电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出国(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保密局同意和办理手续,并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后,方能携带;携带时应严格管理,用毕带回应及时办理交销手续。
  六十四、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摘抄、传播、私存。各处室需要销毁的文件应统一由办公室定期组织专人送指定的纸厂监销,严禁个人私自处理,严禁在非指定纸厂销毁或由废品公司收购。
  六十五、负责保管文件的干部、职工调动(包括局内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承办或使用的秘级文件、资料及保密记录本移交清退。
  六十六、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贮设备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涉密计算机(或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
  六十七、严禁在手机中谈论涉密内容。
  六十八、办公室及所有使用文件复印设备的人员,要知密保密,不得擅自摘抄、复印、留用文件或随意传播秘密事项。与打印、机要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机要室。制发文件中所产生的废纸、清样、版样应现场监销,或送指定的纸厂销毁。
  六十九、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包括发言讲话、文章)统一由办公室把关。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审定。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媒介投稿,不得泄露秘密文电内容、数据。
  七十、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责任人应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章 督查工作制度
  七十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和交流等事项,对督查工作负全责,机关处室、单位具体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十二、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批、立项、送办、督查办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立卷归档等环节。
  七十三、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定期通报、奖惩制度。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督查事项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并对督查结果负责,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按时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的,取消处室(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当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七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五、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局党组同意。
  七十六、发布涉及本局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七十七、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局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举办双月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七十八、局领导不为企业和有关社会团体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一般不出席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七十九、局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本局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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