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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2]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0-17
实施时间: 2012-10-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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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其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单位名称等变更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办理定点事项的变更手续。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持有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证明,以及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同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不得办理二次及二次以上定点事项的变更手续。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的,其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名称不得同时变更。若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单位名称有两项同时变更,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注册号不相同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跨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的,可在单位名称前(后)冠以行政区、街道或地段名称。
  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经营地址的,其经营场所面积等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0号)的规定,且迁址后定点医疗机构原技术人员、科室设置、经营范围等不变,若发生变动的,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经市人社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四、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等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1号)的规定,经市人社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市人社局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和市社保中心。
  六、申请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凭变更通知,到市社保中心(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办理医保专线安装手续,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动的,凭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函直接到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
  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移机刷卡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算,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劳社〔2006〕16号、厦劳社〔2006〕18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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