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2-1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作为对税负上升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营改增”效应分析的重要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二、我市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要求填报《税负变化表》。但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只反映“营改增”项目的情况,非“营改增”的增值税项目情况不在本表中反映。具体填报规则详见《填报说明》。
  四、《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部分内容较复杂,为保证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使《税负变化表》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和试点效应分析起到应有的作用,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对一般纳税人组织专题辅导。纳税人在填报时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苏财税[2012]45号,含表式及填报说明)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6日

相关附件:
税负变化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过渡期发票“网上申领,邮政 2016/5/1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闽政文[2016]14 2016/5/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大地税发[2013] 2013/7/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一 2016/5/27
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 财预[2014]96号 2014/9/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 2014/6/23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2016/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生 2016/5/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3/5/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