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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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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调整表

险种

人员身份

2011.12-2012.11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2年12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2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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