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8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调整表

险种

人员身份

2011.12-2012.11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2年12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2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 2008/12/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 琼地税函[2012] 2012/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3/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 皖地税[2003]10 2003/7/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 皖地税[2001]48 2001/3/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 渝地税发[2001] 2001/7/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9/7/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4] 2014/6/9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 20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