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的规定,厦门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现就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项目及标准:

征收项目

计税金额

税 率

具体适用范围(同营业税对应税目)

备 注

建筑业

营业额

0.2%

建筑安装、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安装

 

娱乐业

营业额

1%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厅、电子游戏、网吧、娱乐

 

餐饮业

营业额

1%

餐饮

 

住宿业

营业额

2%

住宿

计税金额计算口径同营业税计税金额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时点
  缴纳义务人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营业额,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与征收
  (一)缴纳期限:实行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提前预缴的,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结算清缴。
  (二)申报方式: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直接网上申报或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涉及缓、减、免交的请到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费款申报:价格调节基金除明确为汇总缴纳义务人外,其他缴纳义务人(含定税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基金随营业税属地征收。
  (四)征收凭证: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缴税、税收缴款书、pos机刷卡等缴款方式的,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五)涉及多行业申报:缴纳义务人经营多种行业,涉及价格调节基金不同征收项目的,按各征收项目、标准分别征收,对确实无法分别核算营业税部分,从高项目标准征收。
  (六)起征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台账管理暂行办 粤价[2012]11号 2012/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2016/2/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 厦府[2012]412号 2012/11/1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3/1/7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穗价[2011]152号 2011/8/2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 闽价基金[2014] 2014/6/20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 鄂价法规[2011] 2011/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 2013/2/2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 粤价[2013]194号 2013/9/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豫政[2011]54号 20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