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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企[2012]13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1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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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炭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关于做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组织申报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项目条件和奖励范围
  (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关闭退出煤矿应在当年按标准关闭到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已注销,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公告。
  (三)改造升级煤矿必须符合项目设计批复,并通过竣工验收,产能必须提高两个设计档次及以上;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四)兼并重组煤矿必须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主体企业实现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的绝对控股,并完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
  (五)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六)奖励范围主要指淘汰前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二、申报材料
  所有上报项目必须附具所属企业相关情况、淘汰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
  (一)关闭退出煤矿必须附具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以及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公告的相关证明。
  (二)改造升级煤矿必须附具项目核准(备案)和设计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净增生产能力超过60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附具项目核准批准文件。
  (三)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附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股东结构证明,以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相关证明等。
  (四)关闭退出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改造升级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兼并重组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见附件)。
  (五)上报项目的影像资料。
  (六)上报的项目材料要按照关闭退出、改造升级、兼并重组三种类型汇总并装订成册。
  由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发放(批准)的证照及文件等资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为加快项目向中央部委报送进程,省属煤炭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向省报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材料采取“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于2012年11月23日前先行上报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第二步,于2012年12月3日前再行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详细材料。
  省属煤炭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一式两份于2012年12月3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煤炭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安监局、发改委(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认真核实后,于2012年12月3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属煤炭企业,各有关单位务必在2012年11月23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应报尽报,一个不漏,并要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确保上报材料完整、信息准确。
  各有关单位要对相关资料整理成卷,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卷宗的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附件:1.关闭退出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
  2. 改造升级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
  3. 兼并重组煤矿申请材料汇总表
  省财政厅 省安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doc    
附件2.doc.doc    
附件3.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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