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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认证和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4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1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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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护照、认证和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执行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12]162号)收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布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二、签证费
  (一)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每本35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外收取加急费每本40元。
  (二)代填外办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限国家机关)。
  (三)赴榕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除福州市外的其他设区市外事主管部门赴榕代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4人及以下团组,每团收费标准为300元;超过4人的团组,每增加1人,收费20元;从第21人起不再加收费用。本收费标准包括填表、赴榕代办护照、签证、领回护照、出境证明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拨款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的,不得收取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
  三、领事认证费
  领事认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
  (一)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50元加急费。
  四、本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468号)同时废止。
  五、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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