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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13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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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体育局:
  《关于延续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体人〔2012〕71号)悉。鉴于我局《关于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292号)规定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期已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有关规定开展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可按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13年12月1日止,请于有效期满前2个月提交有关培训收费总额、培训人数、培训支出等情况并另文申报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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