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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土资勘发[2012]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2-11-20
实施时间: 2012-11-2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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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实现我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我省地质勘查基金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是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项资金,是我省为降低前期矿产勘查风险,拉动社会勘查投入,尽快实现找矿突破而设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对省地勘基金项目的认识,支持和促进省地勘基金项目的实施。在省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办理上,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尽可能简化程序,加快办理矿业权复核等前期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组织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等工作。省地勘基金项目的探矿权人为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其勘查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国有地勘单位,条件成熟时,基金中心要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因此,基金项目的探矿权申请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与其他项目有所区别,无需处置矿业权价款,无需提供资信证明。申请登记时,基金中心在提供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批复文件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有效文件的基础上,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可省略或简化(具体申报要件详见附件)。
  三、省厅委托基金中心对基金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基金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省厅负责。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对省地勘基金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矿业权重叠等复核工作,尽快出具复核意见。
  四、基金中心要尽快建立基金项目数据库,开展对以往项目的清理工作,及时组织汇交地质资料。在筛选新立基金项目时,要做好以往勘查工作程度查询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核查工作。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较高且达到普查以上的,不宜再设立基金项目。基金项目需要续作的,按照新立基金项目立项和管理,需要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办理延续登记。合作的基金项目,在基金投入前,要对以往地质工作投入进行核算,明确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心要加强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检查报告经省地勘基金中心认定后,送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省地勘基金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并积极配合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工作。
  附件:省地勘基金项目报省探矿权审批电子申报技术要求(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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