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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科高[2012]12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0
实施时间: 2012-1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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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制订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doc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0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市本级规模为2亿元,五年内每年由财政专项资金投入4000万元。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基金公司直接接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
  1.引导基金以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基金公司设立专户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基金公司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基金公司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内(含),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1%;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预算的60%。
  第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波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投资领域符合宁波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规定。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备案两类。对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人),优先成为天使投资俱乐部会员,参与有关活动;对备案的天使投资项目,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依据。
  1.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主要对天使投资行为给予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备案登记表”;
  (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
  (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
  2.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规定:
  1.提交“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足一年除外),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4.投资机构(人)与被投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合同》及已生效的天使投资决策文件;
  5.其它材料。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推进天使投资快速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章 运营及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资金将以项目资金形式一次性下达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应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资金实施管理;基金公司设立引导基金专家咨询组,并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咨询。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项目遴选。基金公司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受理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2.投资决策。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金公司作投资决策;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项目,需经基金公司尽职调查,并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公司组织实施。
  3.投资实施。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1.基金公司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所在的孵化机构,协助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3.引导基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若总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时由基金公司决策;超过100万元时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
  1.退出条件。一般情况下五年内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
  2.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引导基金可按照当时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由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确定退出价格。
  3.退出决策。投资退出时,由基金公司负责制定投资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0万元的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咨询意见作为退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引导基金所有退出方案需经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退出实施。批准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基金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转让对象包括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原创业团队优先)。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退出后净收益的10%奖励给基金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30%奖励给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基金公司所得奖励的80%可用于激励团队,20%用于补充基金公司年度管理费。
  第十六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基金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引导资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某一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引导基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基金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应将引导基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每年四月底前,基金公司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其对引导基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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