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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2]9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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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价格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更好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中央驻晋、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制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计利润,按成本加规定税金制定销售价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计管理费和利润,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规定仍按《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后,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合理利润及规定税金等因素,按照低于周边市场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格一定比例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写入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般应掌握在周边市场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格的70-80%之间。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测算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的平均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销售基准价格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零售单套住房时,应以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整栋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调节系数。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低于普通商品住房租金一定比例,原则应掌握在同一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严格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145号)规定要求,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和调整租金标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房地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民政、社保、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政策措施相互衔接,工作部署互相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实行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各市物价局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市(包括所辖县、市)上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价格(租金标准)制定调整水平、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报送省物价局(详见附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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