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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12]14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1-5
实施时间: 2012-11-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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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关系科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的基本信息,在劳动保障年检审查过程中,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重点核查,对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备案。并配合劳动关系科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审核,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薪酬填报复核工作。
  二、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
  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均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网格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作用,以社区平台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时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常态化检查。劳动用工备案是承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在承办各项业务时要相互配合,互相联动。劳动关系科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关系科提供的相关信息,有目标、有目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对招用劳动者较多、人员流动较大、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曾经发生过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四、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从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月30日各地劳动关系科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开展劳务派遣机构及派遣用工状况全面摸底调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央企、自治区国企和其它国有单位、非公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派遗用工均属调查范围,各地要准确掌握劳务派遣单位户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等情况,2013年2月10日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以盟市为单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梅林   联系电话:0471-6968863(兼传真)
  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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